中国式现代化与公司法发展如何相辅相成?
发布时间:2022-01-03 04:59:12
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下,完善和发展企业、公司及产业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话题,受到学界业界高度关注。以“中国式现代化与公司法发展”为主题的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日前举办,多名专家以公司法修改为中心展开研讨,分享真知灼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江必新系统梳理、归纳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企业发展和治理提出的新要求,认为不论是公司治理还是企业合规,尤其是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订,都要以二十大报告作为指导思想,积极落实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企业发展、规范治理的精神。我国的法治已进入体系化建设时代,公司治理、企业合规同样需要体系化。体系化建设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一定要秉持积极态度,坚持科学立场,深入研究体系化建设的规律。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会长周瑞春表示,公司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完善和加强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出修改完善,是企业治理研究的基础性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认为,公司法比较不依赖于实定法条,更多依赖客观法则。在公司法的制定与修改中,需要尊重资本关系、契约自由等底层自然逻辑,不能拘泥于实定法条,否则有违法治要求的公平正义,还会加重公司负担,造成实践混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是为了降低市场准入的行政监管门槛,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新公司法修改的天平应向债权人制度倾斜,打造战略友好型的公司法。应当提高整个公司族群的核心竞争力,保障理性债权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保护公司的资本信用、资产信用和人格信用这三大信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指出,应当通过修订公司法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实践的争议性问题。为企业家提供确定的预期,解决企业融资困境;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和中层管理人制度等,保护私有财产和企业家稀缺资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认为,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现已成为全球化运动,可助力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法在制度层面具有内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因此现代公司法必须适应ESG要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例如ESG要求公司激活目的条款,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尽快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并为公司治理提出新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基本上属于结构性规范、分配性规范、普通规范和内部性规范。这些规范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主要涉及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和股东管理权益,不直接影响公司外部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了基于公司治理的基本需求和特定组织机构本身的固有性质而必须赋予某些条款以强制性之外,其他一般无须基于法律强制。除股东会与经理的设置规范以及经理职权和股东会某些职权的规范应具有强制性外,其他公司治理规范,如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等,均应作任意性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认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应从投资者保护、董事会治理和企业家能力3个方面着手,通过真正落实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和监督权、继续健全董事会结构并使其发挥实质性作用、努力保障总经理经营控制权的独立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从公司法中嵌入刑法规则的原因、特殊制度构造等方面发言,认为把刑法规则引入公司法对现有法律体系是一个重大挑战。从长远目标看,应适当剥离刑法中的一些规定,分散到单行法律里规制,这样更有利于发挥这些基础性、专业性强的法律的调整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认为,不同的企业应该设计不同的治理结构。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企业治理结构实际上已发生很大变化,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党委要加入公司治理,决策的执行监督与权利义务分配是摆在眼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此外,从分类改革到分类治理的大环境下,企业设置的目标、股权性质或者产权性质以及企业是否实行“走出去”战略,也会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需要仔细考察董事承担第三责任的理论依据,而不是按照比较法上纯粹的形式比较得出结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具有现实功能,在目前公司法资本规则不断放松的立法背景下,董事承担第三人责任,有助于强化债权人保护,并补充法人格否定制度。从责任的实现方面看,应引入第三人责任,但是不引入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提出,重整制度是挽救困境企业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他归纳分析了各地司法实践中重整制度的规则设计与实践的前沿问题,重整程序中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合并破产问题与出资人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呼吁学者开展深入研究。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吴高臣认为,财产因素虽然不是公司人格构成的本质要素,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财产变化会影响公司人格。公司信用分为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资本信用是公司取得人格的先决条件,也是资产信用的核心。他提出完善认缴制度的三点建议:一是恢复出资比例制度,但不要求出资额;二是完善资本催缴制度;三是完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朱国华针对公司法中独立董事制度发言,认为对独立董事要求过高不利于发挥其才能,建立明确的勤勉标准既能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有效指引,又能为行政执法树立标杆。因此,应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界定,区分独立董事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时的归责原则,并完善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问责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沈贵明认为,现行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这两类公司混合立法,采取相同的治理机制,削弱了公司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公司立法应按照不同公司的形态,分别规定具体治理机制,以体现不同形态公司固有的价值。

   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朱崇坤认为,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未必与法人的真实表示一致,易产生纠纷,使法定代表人制度出现混乱。基于实践中的各类问题,他对构建法定代表人制度提出建议:一是明确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效力;二是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化,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三是加强法定代表人责任立法,引导和监督其行为;四是落实监督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制衡;五是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民商经济法系主任李文华结合实务经验,介绍了企业治理实践结构中国企与私企在高管聘用制度方面的差异,以及部分国企中的专职董事制度与总法律顾问制度。他指出,法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占比,对企业合规等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汪其昌认为,公司法的核心在于利益最大化,不仅公司内部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更要追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带来的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经济发展离不开信誉建设,只有重视并维持信用,才能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王伟作总结发言。他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微观细胞和重要基础,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我们要用中国式现代化理念去推动企业公司化的现代化。本次论坛形成很多非常深刻和睿智的观点,必将为推进公司企业治理的现代化、治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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